宿遷市沭陽縣男子孫誠(化名)時常酗酒,而且在酒後對妻子和子女實施家暴。今年7月份孫某酒後滋事,被沭陽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五年。孫誠醉酒鬧事已多次,以後再犯怎麼辦?對此,經沭陽縣檢察院建議,法院作出江蘇省首例“禁酒令”,要求孫誠在今後的五年內滴酒不沾,一旦飲酒,緩刑就將變成立即執行的實刑。(12月3日《現代快報》)
  說起禁酒令,會讓人想起《美國往事》中禁酒令的很多場景,電影背景是上世紀20年代美國頒佈禁酒令,理由在於酗酒是家庭暴力之源,據說是該國婦女組織促成了法令的出台。無獨有偶,江蘇省的首例“禁酒令”也是出於制止“男人打老婆”而做出的判決。其唯一區別在於,後者只是針對酗酒者孫誠個人,而不針對其他社會成員。
  對於被告人而言,“禁酒令”的存在,無異於套在頭上的一道緊箍咒,以時時提醒自己“別敬酒不吃吃罰酒”。因此,從“禁酒令”足以鎮住一批酒精依賴者而言,其巨大震懾作用也是再明顯不過的。畢竟,喝酒是真會犯法的,而且是重刑。法院要求孫誠在今後五年滴酒不沾,一旦飲酒,緩刑就將變成立即執行的實刑。一頓小酒,換來三年牢獄,誰還敢喝?
 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,“禁酒令”極大也極大地節約了司法資源。其實,“禁酒令”屬於“禁止令”的一種。我國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,新增了有關對判處管制、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,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,同時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、緩刑考驗期限內“從事特定活動,進入特定區域、場所,接觸特定的人”的規定。讓緩刑犯在社會中接受改造,這既能降低管製成本,又能有效懲治犯罪並預防再度犯罪,可謂“一令多用”。
  作為我國刑罰制度的一大創新,禁酒令的“最亮點”在於社會管理的創新。過去我國對於緩刑犯的管理不過是“定期彙報思想”而已,而“禁止令”為保障行之有效,則採取了社會管束機制。比如,孫誠的“禁酒令”生效後,其所在街道、居委會、社區民警、街坊四鄰等都對他實施監管,其妻女更是直接監管人。此外,檢察院也會採取專人不定期抽查和傳喚等手段,對孫誠進行監督,每次見面都會對其體內是否有酒精進行檢測。這種社會共管式的“立體監督”真可謂“天網恢恢”,不由得被告人不收斂自己。
  建設法治社會的進程需要對社會成員進行法律思維的集體訓練,以此言之,社會預防犯罪無疑是最實在的培訓手段。社會共管式的懲處方式,不僅是公眾學習法律的最佳契機,更是對其參與其中的積極引導。
  文/肖明君
  
  (辣味時評,一掃就行!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!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!)  (原標題:“禁酒令”的亮點在於社會共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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